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11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包仔早餐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麻辣花卷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廊桥水岸社区廊桥水岸B区SB3栋1层S03号商铺的“喀什市包仔早餐铺”经营的麻辣花卷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4167。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10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5元;
2.罚款5000元。
二、喀什市王家八毛汇城新时代凉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和平路社区和平路190号(汇城新时代二期小区)12栋1层S11号商铺的“喀什市王家八毛汇城新时代凉皮店”经营的黄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60412207101026C。检验项目:柠檬黄、日落黄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思泊湖融合牛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融合社区融合大道296号融和新城商住小区C区C幢1层110号的“喀什市思泊湖融合牛肉面馆”使用的小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405。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四、喀什市陇秦融合大道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大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嘉美路社区融合大道300号(喀什市融合新城商住小区B区)B1幢1层105号商铺的“喀什市陇秦融合大道面馆”使用的大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407。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喀什市马阿木牛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融合大道300号学府街道融昌社区融和国际新城B区25号楼1层105号商铺的“喀什市马阿木牛肉面馆”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410。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六、喀什市金满仓食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东北大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绿水社区盛世嘉园6幢1层107号商铺的“喀什市金满仓食品加工坊”生产的东北大拉皮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6053393。检验项目:柠檬黄、日落黄、新红等17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2.罚款5000元。
七、喀什市萍聚阁美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拌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常青社区公园学府商住小区11栋S11号的“喀什市萍聚阁美食店”经营的拌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60417367101003C。检验项目:柠檬黄、日落黄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元;
2.罚款5000元。
八、喀什市浙鲜记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彩虹社区南湖路36-1号院(阳光小区)3栋1层121号商铺的“喀什市浙鲜记餐饮店”使用的小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5357。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九、喀什市珠拉美食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七里桥社区解放南路明旺锦城1125号的“喀什市珠拉美食餐厅”使用的小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214。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十、喀什市陇知源吾斯塘博依路牛肉面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红河乡滨河路社区吾斯塘博依路108院41号商铺的“喀什市陇知源吾斯塘博依路牛肉面馆”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868。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十一、喀什市翟记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融昌社区融合大道296号(融和新城商住小区C区)D幢1层102号的“喀什市翟记早餐店”经营的煎炸过程用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5867。检验项目:极性组分,酸价(KOH)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34元;
2.罚款5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