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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8/0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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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十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8-03 18:05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5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新疆永之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子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荒地乡莫尔吐木村3组2号的“新疆永之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辣子酱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60344810101066C。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辣子酱”6件;

2.没收违法所得21元;

3.吊销新疆永之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365310113712);

4.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二、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拜勒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3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古勒巴格(11)村4组55号“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60344810101065C,。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17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

2.没收违法所得295元;

3.吊销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XJSPXZF6531010030);

4.当事人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喀什市王姐手工凉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石河子凉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和平路190号汇城新时代一期小区2栋1层S05号的“喀什市王姐手工凉皮店”经营的石河子凉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3809。检验项目:日落黄,柠檬黄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四、喀什市芬芳凉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酸辣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东城新区深喀大道喀什花园小区A区三四标段39号的“喀什市芬芳凉皮店”经营的酸辣黄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4008。检验项目:日落黄,柠檬黄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元。

五、喀什市芬芳凉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辣凉皮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东城新区深喀大道喀什花园小区A区三四标段39号的“喀什市芬芳凉皮店”经营的香辣凉皮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4009。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构成“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00元;

2.罚款5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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