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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7/0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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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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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年第八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01 12:23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欢椒凉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凉拌黄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和谐社区西二环路北段1号院德丰香格里拉花园住宅小区1幢S08号的“喀什市欢椒凉皮店”经营的凉拌黄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3082。检验项目:日落黄,柠檬黄等2项。检验结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5元;

2.罚款5000元。

二、喀什市古俐飞色满路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努尔巴格社区色满路425号蓝天绿城小区4幢S10-35号商铺的“喀什市古俐飞色满路早餐店”经营的油饼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3090。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1项。检验结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安虎臣蔬菜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农贸市场的“喀什市安虎臣蔬菜摊”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2978。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0项。检验结论:吡虫啉、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四、喀什市阿卜杜西库尔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4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正大农贸市场的“喀什市阿卜杜西库尔蔬菜店”经营的生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2983。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虫啉等10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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