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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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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6年第九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7-29 10:38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新味调味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阔什库勒(9)村2组57号的“喀什市新味调味品加工坊”生产的辣椒酱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GBZSP(GZ)2600096。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2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辣椒酱”3件;

2.没收违法所得64元;

3.罚款10000元。

二、喀什市乐凯顺米粉加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火锅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5村(二三产业工业园区)A区1栋17号的“喀什市乐凯顺米粉加工店”生产的火锅年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GBZSP(GZ)2600086。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6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5月2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780元;

2.罚款20000元。

三、喀什市百果集水果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耙耙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5月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陕西太阳景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湿地公园社区明德圆梦农贸市场17号楼1层55号商铺的“喀什市百果集水果销售店”经营的粑粑柑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6050050。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丙溴磷,联苯菊酯等9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丙溴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6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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