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二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将拟依法注销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小食杂登记证》照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注销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实行登记管理,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经营主体终止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规清理失效登记证照。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者未主动申请注销的,原发证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小作坊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注销食品经营登记证:(一)食品经营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被终止的。
(二)本次注销适用情形
1.食品小餐饮、食品小食杂登记证两类情形:一是经营主体所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二是经营主体已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经营者未主动申请登记注销,属于法定依职权注销情形。
2.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两类情形:一是经营主体所持登记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二是生产经营主体已办理营业执照注销、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经营者未主动申请登记注销,属于法定依职权注销情形。
二、注销相关处置说明
本次专项清理依托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台账数据,通过数据筛查、本次共拟依法注销失效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照212件,具体经营主体信息、登记证照信息及对应注销原因详见附件《2026年第二批拟注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名单》。
(一)本次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7月1日至2025年7月30日。相关经营主体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持主体身份证明、许可证原件等有效材料,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亦可依法申请听证。
(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作出登记证照注销决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正、副本予以作废,登记编号永久停用,不再予以登记核发。
(三)登记证照注销后,相关经营主体不得继续使用已失效登记资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我局将依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
监督电话:0998-2822874
联系电话:0998-2822203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844000
附件:
2026年第二批拟注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登记证名单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