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第一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局拟注销以下《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现予以公示:
一、注销情形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后,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本次注销适用情形
1.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主体所持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或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已注销、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未主动向我局申请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属于法定应当注销情形。
2.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主体所持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未主动申请办理许可注销手续,属于法定应当注销情形。
二、注销处置说明
本次专项清理依托新疆市场监管登记和许可审批系统台账数据,通过系统数据筛查辖区内存在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经营主体已注销但食品许可未注销的存量问题主体。本次共拟依法注销失效食品相关许可1436件,具体经营主体信息、许可信息及对应注销原因详见附件《2026年第一批拟注销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名单》。
(一)本次公示期为30日,自2026年7月1日至2026年7月30日。相关经营主体对本次拟注销事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持主体身份证明、许可证原件等有效材料,向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亦可依法申请听证。
(二)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注销决定,对应食品许可证正、副本予以作废,许可编号永久停用,不再核发。
(三)许可注销后,相关经营主体不得继续使用已注销许可资质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按照无证生产经营依法予以查处。
监督电话:0998-2822874
联系电话:0998-2822203
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邮编:844000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