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10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西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西梅干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加工转化区疏勒产业园B1-39号厂房102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的“喀什西拓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西梅干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241。检验项目:铅(以Pb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4项。检验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18元;
2.罚款5000元。
二、喀什市邻嘉蔬菜水果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湿地公园社区金龙圆梦时代广场小区17号楼一层34号商铺的“喀什市邻嘉蔬菜水果铺”经营的年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660。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6项。检验结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4元;
2.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百味阁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科瑞克比希(5)村6组144-1号的“喀什市百味阁粮油店”经营的红花籽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2045。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苯并[a]芘等5项。检验结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
2.罚款5100元。
四、喀什市独属榨油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2月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科瑞克比希5村6组144号的“喀什市独属榨油厂”生产的红花籽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2045。检验项目:酸值(KOH),过氧化值,苯并[a]芘等5项。检验结论:苯并[a]芘项目不符合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5元;
2.罚款10000元。
五、喀什市小康蔬菜配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13村曙光国际农业科技博览城26幢1层13号的“喀什市小康蔬菜配送商行”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765。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28项。检验结论: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标准指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六、喀什市民欲粮食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番茄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3村曙光农博城市场23栋37号商铺的“喀什市民欲粮食油店”经营的番茄酱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472。检验项目:铅(以Pb计),柠檬黄,日落黄等8项。检验结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七、喀什市九头鸟豆制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曙光农业科技博览城21栋01号商铺的“喀什市九头鸟豆制品店”经营的黄豆芽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796。检验项目: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八、喀什市旺春梅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1村曙光农博城1号大棚22号摊位的“喀什市旺春梅蔬菜店”经营的山药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X-J-SP01779。检验项目:铅(以Pb计),毒死蜱,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5项。检验结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3月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过标准指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九、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迎宾大道科创社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中亚3路1号院办公区4号办公室的“喀什隆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和辣烤羊肉味方便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6-W0111187、ZQJY-2026-W0111186。检验项目: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等5项。检验结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2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涉案辣烤羊肉味方便面(油炸方便面)15箱;
2.没收违法所得905元;
3.罚款20000元。
十、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1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中亚南亚工业园区中亚3路1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的“喀什阿米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酷仔孜然烤肉味干脆面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6-W0111187。检验项目:水分,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等5项。检验结论: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方便面》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2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罚款17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