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1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匆跑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正大农贸市场蔬菜区46、49号商铺的“喀什市匆跑蔬菜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20718。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26项。检验结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二、喀什市晨晚水果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滨河路191号(汇丰小区)汇城社区综合市场北门1号的“喀什市晨晚水果商行”经营的香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20827。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等15项。检验结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好香调料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花生米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4村帕米尔大道008号喀什中喀综合批发市场D0218商铺的“喀什市好香调料店”经营的花生米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H2025-GZJ-06496。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Pb计)等7项。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6元;
2.罚款5000元。
四、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爱乐胡玛尔砖茶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四区B段-1层1号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的爱乐胡玛尔砖茶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B-J-SP15702。检验项目:铅(以Pb计)、草甘膦、吡虫啉等20项。检验结论:日落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五、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解放北路(艾提尕尔大巴扎)的“新疆凯纳特实业有限公司喀什彩贝乐超市”经营的甜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H2025-GZJ-06547。检验项目:镉(以Cd计)、阿维菌素、倍硫磷等10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六、喀什市疆优味干果批发零售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杏仁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帕米尔大道161号(库可兰综合批发市场C区C-1栋一层6号)的“喀什市疆优味干果批发零售中心”经营的杏仁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H2025-GZJ-06471。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4项。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2.罚款5000元。
七、喀什市爱吃肉肉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鸽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雪莲社区解放南路443号正大农贸市场1号门面的“喀什市爱吃肉肉食店”经营的鸽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20759。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氯霉素、氧氟沙星等9项。检验结论: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中兽药量大残留限量超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0元。
八、喀什市喜虾客火锅新城南路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五村新城南路121号喀什万达广场3F-3029号的“喀什市喜虾客火锅新城南路店”使用的餐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3838。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九、喀什市沈溪云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料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3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五村新城南路121号喀什万达广场3F-3027A号的“喀什市沈溪云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小料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3829。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十、喀什市讯富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玉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村库可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内D0200号商铺的“喀什市讯富粮油店”经营的玉米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2362。检验项目: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₁、赭曲霉毒素A等5项。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十一、喀什市货真调料粮油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玉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帕米尔大道161号(库可兰综合批发市场B区B-19栋一层5号)的“喀什市货真调料粮油店”经营的玉米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2437。检验项目: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₁、赭曲霉毒素A等5项。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被扣押的2袋玉米粉。
十二、喀什市前辉程综合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玉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红河乡纳丘克路1号院园小溪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业楼下03号商铺的“喀什市前辉程综合商店”经营的玉米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2455。检验项目: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₁、赭曲霉毒素A等5项。检验结论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被扣押的4袋玉米粉。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