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1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掰哥渝小面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文化苑二期C区C16幢1层S06商铺的“喀什市掰哥渝小面店”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05213。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喀什市疆新美大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骨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大漠绿洲生态园一幢一层02号的“喀什市疆新美大餐饮服务店”使用的骨碟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B-J-SP15788。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喀什市乐凯顺米粉加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火锅年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5村(二三产业工业园区)A区1栋17号的“喀什市乐凯顺米粉加工店”生产的火锅年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34412。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7项。检验结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
2.没收涉案火锅年糕26件。
3.罚款5000元。
四、喀什市哈喽古丽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2村天山南路100号(城投绿城玉园小区)69幢1层1011号商铺的“喀什市哈喽古丽火锅店”使用的餐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5B-J-SP15741。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五、喀什市朱樱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2村天山南路100号城投绿城玉园小区61、62幢1层61-1001号附01号商铺的“喀什市朱樱超市”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876481101010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六、喀什市万悦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百合苑社区世纪大道北路15号院(喀什阳光城一期)10栋1层S14号的“喀什市万悦百货超市”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858739101005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14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七、喀什市好惠多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嘉美路社区和合家园东苑15号楼S06号商铺的“喀什市好惠多便利店”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875878101022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14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八、喀什市永利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廊桥社区云玺台小区A栋1层S02号商铺的“喀什市永利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875878101041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14项。检验结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九、喀什市永利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廊桥社区云玺台小区A栋1层S02号商铺的“喀什市永利源生活用品超市”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876481101006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1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免予处罚。
十、喀什市江川右瓦普东路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煎炸过程用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4村阿瓦提路廊桥水岸小区A22~S07号的“喀什市江川右瓦普东路餐饮店”使用的煎炸过程用油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0330。检验项目:极性组分,酸价(KOH)等2项。检验结论: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5.7元。
2.罚款5000元。
十一、喀什市喜虾客火锅新城南路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五村新城南路121号喀什万达广场3F的“喀什市喜虾客火锅新城南路店”使用的餐盘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3838。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十二、喀什市沈溪云餐饮服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料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五村新城南路121号喀什万达广场3F-3027A号的“喀什市沈溪云餐饮服务店”使用的小料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113829。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2月3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