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职工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迎宾大道120号后勤保障部楼旁11号楼一楼的“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职工餐厅”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91776。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24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二、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人民东路67号的“喀什远东医院有限公司”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93058。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25项。检验结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