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农夫鲜菜园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2村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33号的“喀什市农夫鲜菜园蔬菜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259。检验项目:毒死蜱,甲拌磷,噻虫胺等5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二、喀什市晶润果缘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3村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29号商铺的“喀什市晶润果缘蔬菜店”经营的小米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256。检验项目:啶虫脒,噻虫胺,噻虫嗪等4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2.罚款2000元。
三、喀什市啊会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小区菜市场的“喀什市啊会蔬菜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249。检验项目:毒死蜱,甲拌磷,噻虫胺等5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四、喀什市金麦鲜切面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巧克力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库木代尔瓦扎街道大众路社区亚贝希路133号(盛世家园)4栋S01号的“喀什市金麦鲜切面坊”经营的巧克力馒头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93479。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等5项。检验结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1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2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