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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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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七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2-13 10:00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1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古城马逛逛小火锅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办事处吐曼社区吐曼路075号喀什古城宿集1-1、1-2、1-3、1-4号商铺的“喀什市古城马逛逛小火锅店”经营的香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674138101003C。检验项目:噻虫胺,噻虫嗪等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二、喀什市骑仕百味餐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麦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吐曼路社区丝路印象城B3栋三楼的“喀什市骑仕百味餐饮店”经营的油麦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673124101005C。检验项目:阿维菌素,吡虫啉,啶虫脒等7项。

检验结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三、喀什市精妙日用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16村时代大道202号廊桥水岸C区C2栋G02号商铺的“喀什市精妙日用百货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03234101017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四、喀什市朋友们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16村廊桥C区C3-G02号的“喀什市朋友们便利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DBJ25653100115031436。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五、喀什市祝贺调料销售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时代大道201号院SB5-S02商铺的“喀什市祝贺调料销售店”经营的白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03234101021C。检验项目:镉(以Cd计),阿维菌素,吡虫啉等8项。检验结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六、喀什市爱丽鲜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绿水社区时代大道111号(海天新城小区)2幢S01,S02,S03号商铺的“喀什市爱丽鲜果蔬超市”经营的香蕉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13682101009C。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多菌灵,氟虫腈等8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七、喀什市臻味轩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金龙圆梦农贸市场前区27CD的“喀什市臻味轩果蔬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24325101003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5元。

2.罚款2000元。

八、喀什市菜园哥蔬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16村深喀大道南侧,发展大道西侧021号院圆梦时代广场17号楼(金龙圆梦农产品市场)前29BD号的“喀什市菜园哥蔬菜水果店”经营的上海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19841101010C。检验项目:镉(以Cd计),阿维菌素,吡虫啉等8项。检验结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4元。

2.罚款2000元。

九、喀什市四节蔬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16村金龙圆梦时代广场17号楼农贸市场34号的“喀什市四节蔬菜水果店”经营的菠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24325101005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等7项。检验结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元。

2.罚款2000元。

十、喀什市好时刻日用品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菠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廊桥水岸社区文化苑一期9号楼一层S03号商铺的“喀什市好时刻日用品百货店”经营的菠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26145101001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铬(以Cr计)等7项。检验结论: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8元。

2.罚款2000元。

十一、喀什市贰号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学府社区文化苑一期9幢1层S09号商铺的“喀什市贰号便利店”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24732101006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喀什市翱翔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9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学府街道学府社区前进路100号院(师苑小区二期)A2幢1层S01号的“喀什市翱翔百货超市”经营的芹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50726145101003C。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阿维菌素等12项。检验结论: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27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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