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鲜果多丽丽果蔬园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鲜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彩虹社区阳光小区1栋118号的“喀什市鲜果多丽丽果蔬园”经营的新鲜巴旦
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0
56。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3项。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二、喀什市润萌果蔬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新民路社区142号商铺的“喀什市润萌果蔬超市”经营的小白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078。检验项目:吡虫啉,啶虫脒,毒死蜱等3项。
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九)项和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三、喀什市勤劳姑娘饼干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巴哈力蛋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其尼巴格社区其尼巴格路19组74号商铺的“喀什市勤劳姑娘饼干店”经营的巴哈力蛋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086ZX。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1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2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