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7家经营单位不合格复用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相约小芙蓉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经二路西泓世嘉小区1幢2层S01,2幢S2层的“喀什市相约小芙蓉餐饮店”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321。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二、喀什市润酷石榴大厦串串香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和平路120号石榴大厦3层及3层露台(除排烟设备房外)商铺的“喀什市润酷石榴大厦串串香火锅店”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323。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喀什市丝路疆宴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和平路126号(喀什市樱泰商务楼)1幢1层S10号商铺的“喀什市丝路疆宴餐饮店”使用的小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324。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四、喀什市波波美蛙鱼火锅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朝阳路社区和平路191号汇城新时代二期20号楼百合苑商业街B1-11号商铺的“喀什市波波美蛙鱼火锅店”使用的杯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414。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五、喀什市金麦浪大盘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深喀大道西宏世嘉小区S2幢1层S04号的“喀什市金麦浪大盘鸡店”使用的小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320。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六、喀什市金柱深喀大道大盘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和平路社区和平路120号石榴大厦S02号店铺的“喀什市金柱深喀大道大盘鸡店”使用的杯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322。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七、喀什市灶火人家中餐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朝阳路社区和平路191号汇城新时代二期20号楼百合苑商业街B1-9号商铺的“喀什市灶火人家中餐馆”使用的杯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415。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共2项。
检验结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20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