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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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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十四期)

来源: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5-10-20 19:14 浏览次数: 字体:【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雨叶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7月2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阿克奥达路18号商铺的“喀什市雨叶蔬菜店”经营的辣椒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53423。检验项目:铅(以Pb计)、镉(以Cd计)、倍硫磷等25项。

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2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辣椒”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二、喀什市坤元椒麻鸡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8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社区下坝路(汇城美食城)2栋14室的“喀什市坤元椒麻鸡店”使用的杯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520127。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

检验结论: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8月29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三、新疆新万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6日,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西域大道街道天山南路社区天山南路62号润锦花园小区(欧陆经典花园小区)1号楼负一层地下商业001号的“新疆新万悦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1003。检验项目: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等5项。

检验结论:亚硫酸盐(以SO₂计)项目不符合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2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黄豆芽”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四、喀什市果多多果蔬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新鲜巴旦木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2日,喀什地区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托克扎克路(海天家园小区)3-S02号的“喀什市果多多果蔬店”经营的新鲜巴旦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53101688931032。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二氧化硫残留量等3项。

检验结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9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新鲜巴旦木”的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文件,附件2:《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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