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糖叭叭食品销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塔吾古孜路7号巴格其社区1组A-85号商铺的“喀什市糖叭叭食品销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羊奶风味粉(固体饮料)”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10180,检验项目:蛋白质、铅(以Pb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2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和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喀什市万粥堂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帕依纳普路社区帕依纳普路181号(西子湖畔小区)3幢1层S04号商铺
的“喀什市万粥堂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无矾大油条(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43263,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4.60元;
2、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憨豆包早餐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26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汇城社区下坝路(汇成小区)二期2栋B01号商铺的“喀什市憨豆包早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放心无矾】安心酥脆奶香油条(自制)”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43284,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24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
四、喀什市新味调味品加工坊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7月1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阔什库勒(9)村2组57号的“喀什市新味调味品加工坊”生产的“吖热味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5295,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7月30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13元;
2、罚款7000元。
五、喀什市案板牛蹄餐饮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8月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土曼路社区土曼路6号B1栋121-124号的“喀什市案板牛蹄餐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小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519413,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等2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8月1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六、喀什市暖春食品加工厂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1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喀什市英吾斯坦乡19村2组207号的“喀什市暖春食品加工厂”生产的“玉米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614592,检验项目:苯并[a]芘,黄曲霉毒素B₁,赭曲霉毒素A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30,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生物毒素(黄曲霉毒素B1)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370元;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