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鲜蔬农水果蔬菜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和谐街道东湾社区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17号商铺的“喀什市鲜蔬农水果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0797, 检验项目:毒死蜱,甲拌磷,噻虫胺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7/1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
二、喀什市有果有蔬果蔬店经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6月11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东湾(25)村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35号商铺的“喀什市有果有蔬果蔬店”经营销售(使用)的“小白菜(普通白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0800, 检验项目:吡虫啉,啶虫脒,毒死蜱等3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7/1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