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1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璁石食品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璁石巴旦木切糕)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2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恰哈尔巴格8村5组208号的“喀什市璁石食品店”生产的“璁石巴旦木切糕”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506759,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3,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2盒(生产日期:2025年05月20日,盒/200g)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璁石巴旦木切糕”
2、没收违法所得375元
3、罚款人民币 7000元
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海拜勒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古勒巴格(11)村4组55号的“喀什市好样的农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H2025027122, 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6,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5件(生产日期:2025年04月28日,24罐/件,规格型号:250g/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海拜勒辣椒酱”
2、没收违法所得240元
3、罚款人民币 8000元
喀什市双福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火锅宽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9村12组37号(卫星工厂)的“喀什市双福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火锅宽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512978,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7,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火锅宽粉”16件10袋
2、没收违法所得403.5元
3、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喀什市云姐蔬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和谐7村克孜河北路66号和雅公寓西苑38幢一层S04铺的“喀什市云姐蔬菜经营店(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06064,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镉(以 Cd 计),吡虫啉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8,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元
2、罚款2000元
喀什市津妙食品加工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多晶体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5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多来提巴格乡2村2组165号的“喀什市津妙食品加工坊”生产的“多晶体冰糖”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507209, 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柠檬黄,新红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8,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80元
2、罚款人民币 10000元
喀什市兴味小作坊馆(个体工商户)(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萨福吴祖尔原味瓜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4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提坎贝西村4组27号的“喀什市兴味小作坊馆(个体工商户)”生产的“萨福吴祖尔原味瓜子”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SP202507199, 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 计)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8,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5元
2、没收28公斤萨福吴祖尔原味瓜子
3、罚款人民币 8000元
喀什市银锅食品加工店(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多晶体冰糖)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7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浩罕乡7村1组74号的“喀什市银锅食品加工店”生产的“多晶体冰糖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SP202507733, 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柠檬黄,新红等11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8,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4元
2、没收28kg不合格“多晶体冰糖”
3、罚款人民币 5000元
新疆姑丽苏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比热塔目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1日和2025年5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尤喀克喀孜热克14村2组76号的“新疆姑丽苏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比热塔目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515126 , ZQJY-2025-W0610218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25年6月19日和2025年6月26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喀什市本乡农产品销售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比热塔目辣椒酱)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帕米尔大道161号(库克兰综合批发市场)C区10栋5号的“喀什市本乡农产品销售店”经营销售(使用)的“比热塔目辣椒酱”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515126 , 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19,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4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尊信果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库克兰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A区3栋30号商铺的“喀什市尊信果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销售(使用)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2250343715101002C, 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三氯蔗糖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20,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喀什市喜来贵客水果批发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荔枝)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9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墩艾热克4村帕米尔大道160号A区1栋45号商铺的“喀什市喜来贵客水果批发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荔枝”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 A2250343715101007C, 检验项目:多菌灵,氧乐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等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唑醚菌酯/除虫脲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20,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双福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马铃薯鲜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乃则尔巴格镇9村12组37号(卫星工厂)的“喀什市双福农副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马铃薯鲜粉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515128,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23,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马铃薯鲜粉”23件
2、没收违法所得409.5元
3、罚款人民币 20000元
喀什市守候粮油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马铃薯鲜粉 )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墩艾日克4村中喀市场D区4栋6-7号商铺的“喀什市守候粮油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马铃薯鲜粉 ”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ZQJY-2025-W0515128, 检验项目:铅(以 Pb 计),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等6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23,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清醇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吾斯塘博依路社区色满路143号(海关公寓)16幢1层S02-08号商铺的“喀什市清醇便利店”经营销售(使用)的“香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06382, 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等15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6/21,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