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期)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精锐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凯乐食品检测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东湖街道奥依库恰村2组6号商铺的“喀什市精锐蔬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芹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XBJ25653101688930491, 检验项目:毒死蜱等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 2000元
新疆易购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夏马勒巴格镇10村明宇路一号明宇广场地下商场(负一层)6号的“新疆易购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的“生姜”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04504 , 检验项目:噻虫胺、噻虫嗪等17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
2、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小秀水果批发商行(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杨梅)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恰萨街道雪莲路社区三运司水果市场9号的“喀什市小秀水果批发商行”经营销售(使用)的“杨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04679, 检验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 2000元
喀什市胡宝玉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草莓)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于2025年5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三运司水果市场的“喀什市胡宝玉水果店”经营销售(使用)的“草莓”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检测报告编号:2025X-J-SP04678, 检验项目:阿维菌素,敌敌畏,多菌灵等9项。
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阿维菌素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6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 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