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我市7 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喀什市飞霖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25村东城喀什花园小区C区农贸市场16号摊位的“喀什市飞霖蔬菜店”销售的“姜”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338379501017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8月29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姜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百果鲜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喀什花园C区农贸市场48-49号商铺的“喀什市百果鲜水果店”内待销售的“香蕉”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338379501020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0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梦菲便利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锦绣园小区17,18幢1层S03号的“喀什市梦菲便利店”内待销售的“香蕉”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338379501021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0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蒋绍兵蔬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芹菜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海天中华名园6幢1层S04号商铺的“喀什市蒋绍兵蔬菜店”内待销售的“芹菜”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338379301004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百菌清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0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芹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陆)元;
二、罚款2000(贰仟元整)元。
喀什市尊敬便利水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1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G315与昆仑大道交汇处向西500米(国际汽车城斜对面)曙光农博城18栋18-14号的“喀什市尊敬便利水果店”内待销售的“香蕉”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409924201016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12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叁拾伍)元;
二、罚款2000(贰仟元整)元。
喀什市聚果堂果业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香蕉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5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17村锦绣园小区17,18幢1层S03号的“喀什市聚果堂果业店”内待销售的“香蕉”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NO:A2230407940201003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09月01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香蕉的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免予处罚。
喀什市乐呵日用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蛋行为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8月14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位于喀什市多来特巴格乡6村8号小区30号楼下47-48号的“喀什市乐呵日用百货店”内待销售的“鸡蛋”进行依法抽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为NO:A2230407940701009C,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9月7日,我局通过国抽系统收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鸡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肆拾)元;
二、罚款2000(贰仟元整)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