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当事人 名称 |
案由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种类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 1 | 喀什市矿夫日用百货经营店 |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 (喀市)文 综罚字〔2025〕006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3条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拾元整(¥10元); 3.罚款人民币(¥200元) |
行政 处罚 |
喀什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