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将喀什市城市管理局2026年度依法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公示如下: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年度依法行使的行政执法事项聚焦城市管理核心领域,涵盖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三类,具体内容如下:
1、行政许可:包含9项核心事项,分别为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城市排水许可的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2、行政检查:对照《喀什地区城市管理局2026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附件),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含环卫设施、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管理)、城市绿化(含树木保护、绿化规划执行)、市政设施(含排水设施、道路附属设施)、城市公共服务(含供水设施、宣传品设置)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及相关主体,落实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行政强制:对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场所(如违规设置的宣传设施、占用市政道路的经营场所)、设施(如不符合标准的环卫设施、违规建设的绿化附属设施)、设备(如违规作业的垃圾运输设备),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拒不履行城市管理行政决定、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工作落地见效。
二、执法主体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喀什市迎宾大道1056号
电话:0998-2836191
三、承办机构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法律法规赋予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公共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涉及城市绿化专项检查、市政设施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等细分领域的执法工作,由喀什市园林队、喀什市市政公用设施服务中心、喀什市城乡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喀什市路灯所按职责分工协同承办,确保执法职责落实到位。
四、执法依据
执法活动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五、管辖范围
喀什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公共服务管理等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均纳入行政执法管辖范围,具体包括: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经营性单位;涉及环卫设施建设、使用、关闭、闲置、拆除的单位及个人;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养护单位及申请砍伐树木、调整绿化规划、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主体;申请城市排水许可、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的单位及相关施工主体;申请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单位及个人;城市供水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及申请停止供水、改(迁、拆)公共供水设施的主体。
六、执法程序
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启动听证程序)→作出决定→送达→执行。
简易程序:对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一定数额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七、救济途径
当事人对喀什市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以下救济:
行政复议: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渠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喀什市城市管理局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
监督投诉电话:0998-2836191
信访举报地址:喀什市迎宾大道1056号法制办公室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2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