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水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喀什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6-01-09 17:06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 序号 |
检查事项清单 |
检查主体(实施层次) |
法律检察依据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 法律 |
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市域内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
|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市域内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 |
对市域内开工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办理情况 |
现场检查 |
每个项目至少检查1次 |
|
| 2 |
对未经批准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
|
|
|
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
取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的企业及用水户 |
对被取水许可企业及用水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取水的,依法进行处理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进行监督检查一次 |
|
| 3 |
对在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
|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52号令) |
|
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土保持科 |
对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企业) |
对在建水利工程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从签订工程质量监督书至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为至(含保质期)期间,至少2次 |
|
| 4 |
未经许可擅自凿井和各企业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
|
水政监察大队 |
取用地下水从事生产生活的企业及用水户 |
定期对各企业、用水户的机井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进行依法处理 |
现场检查 |
按信访、举报的方式对各企业及用水户进行不定期检查 |
|
| 5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企业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
|
河长办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企业 |
定期对企业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
现场检查 |
每季度检查1次 |
|
| 6 |
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和防汛监督管理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
|
|
|
水利站 |
未经批准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违规建设房屋、倾倒垃圾的企业及个人 |
定期对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以内违规建设房屋、倾倒垃圾的企业及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7 |
在对崩塌、滑坡危险区或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土保持法〉办法》 |
|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的企业及个人 |
对相关企业、个人是否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取土、挖砂、采石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8 |
对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从事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开展开发的企业及个人 |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是否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进行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9 |
对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铲草皮、麻黄的企业及个人 |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是否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麻黄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10 |
对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
|
|
|
水土保持办公室 |
从事开垦、开发并破坏原生地貌的企业及个人 |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是否非法从事开垦、开发,破坏植被、沙壳、结皮等原生地貌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11 |
对侵占、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洪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
|
防洪办 |
从事开发、工程建设爆破、采矿、打井、采石、取土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作社等;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相关建设或作业的其他组织 |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是否从事对侵占、损毁水利工程设施及水文、水文地质监测、通讯、防洪备用设施,从事影响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 12 |
对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监督检查 |
喀什市水利局(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
|
防洪办 |
从事开发、开垦打井的企业及个人 |
对相关企业及个人是否从事损坏水利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设备、防汛器材物料,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打井、挖筑鱼塘、采石等影响堤防安全、非管理人员操作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工作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
每月至少检查1次 |
|
作者:
【打印本文】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