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6—2030年)》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喀什市畜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喀什市202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附件:喀什市202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喀什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4日
附件:
喀什市2026年动物疫病免疫计划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20262030年)》相关规定,结合喀什市畜牧业发展实际、疫病流行规律与防控工作需求,特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原则,以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为核心,统筹强制免疫与综合防控工作,优化免疫策略,强化技术支撑,规范管理流程,确保防疫工作实现“真苗、真打、真有效”,为喀什市乡村振兴和畜牧业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保障。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的群体免疫密度需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稳定保持在70%以上;布鲁氏菌病免疫后4周转阳率不低于70%;包虫病加强免疫(第2针)后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
二、免疫病种和区域
(一)强制免疫病种
1.口蹄疫:对辖区内所有牛、羊、骆驼、鹿等易感偶蹄动物实施O型、A型口蹄疫全覆盖强制免疫;对辖区内所有生猪实施0型口蹄疫强制免疫,若有养殖场户需实施猪O型+A型口蹄疫免疫,需向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开展非免疫无疫小区、无疫区建设以及因其他原因不实施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逐级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对规模化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户实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对新生、调入的易感动物常年补免,确保无免疫空白、无遗漏,严防疫情发生及扩散。
2.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所有鸡、鸭、鹅、鸽子等家禽,以及人工饲养的鹌鹑等易感禽类,全面落实H5亚型和H7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强制免疫,规模养殖场程序化免疫、散养家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同步做好调运禽类的补免工作。
3.小反刍兽疫:对辖区内所有羊只实施强制免疫,常年对新生羔羊及调入羊实施补免,确保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双达标。
4.布鲁氏菌病:除种畜场,开展非免疫净化场(孕羊除外)原则上做到应免尽免;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如需免疫,奶畜养殖场向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报喀什地区畜牧兽医局备案。对其他饲养牛羊全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具体免疫范围由年度工作方案中确定。
5.包虫病:包虫病防控采取以控制传染源、免疫保护中间宿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对犬只实施全覆盖驱虫,对新生羔羊实施包虫病免疫,严格规范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流程,切断传播链条,最大限度降低包虫病的流行风险。
(二)自治区重点免疫病种
牛结节性皮肤病:对辖区内所有的应免牛统一采用山羊痘疫苗进行免疫(5倍山羊痘疫苗)。
(三)常规免疫病种
1.羊梭菌病:对辖区内所有应免羊接种羊三联四防疫苗。
2.羊痘:对辖区内所有应免羊接种山羊痘疫苗。
3.炭疽:对辖区内所有应免牛及羊实施免疫。
4.其他:各乡镇根据辖区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指导养殖场
户开展新城疫、鸡传染性法氏囊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羊传染性胸膜肺炎、牛焦虫病、气肿疽、牛多杀性巴氏杆菌病等其他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四)驱虫范围及要求
1.牛羊驱虫:每年2次,春季3-5月、秋季10-11月各开展一次。
2.羊药浴:每年2次,上半年在春季剪毛7-10天后进行一次,下半年在夏末秋初进行一次。
3.包虫病犬驱虫:对所有犬月月投药,月月驱虫。投药后要连续三日对犬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实施免疫接种
各乡镇按照本计划,结合乡镇具体实际,科学制定乡级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举措,并认真组织抓好实施。对散养畜禽实施春秋集中免疫,并加强定期补免,确保应免畜禽免疫接种全覆盖;对有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施程序化免疫,保障防疫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二)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宣传培训
各乡镇要组织基层防疫人员开展动物疫病防控专题培训,着重讲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常见多发病防治、疫苗规范使用、免疫操作流程、应急处置要点以及自我防护措施,以此确保免疫质量与效率。同时,要加大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自主防疫意识,力求全社会共同参与动物防疫工作。
(三)做好动物防疫应急物资保障
各乡镇要严格落实疫苗全流程冷链运输,全程留存温控记录,确保疫苗运输环节符合存储标准。规范疫苗入库储存、分配发放及使用等全流程,严格执行专人、专库、专账管理,实现疫苗从调拨入库到终端免疫的全过程可追溯,坚决防止发生疫苗浪费、流失等问题。严格规范报废疫苗处置流程,按规定对剩余失效、破损的报废疫苗进行集中回收,同步做好防疫过程中产生的疫苗瓶、废弃防护用品等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与闭环管理,全程落实无害化处理要求,严防二次污染和疫病传播风险。
(四)强化免疫信息记录、统计、核查
各乡镇要指导防疫人员在完成免疫工作的同时,依托无纸化防疫系统,及时准确地填报防疫工作信息,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免疫档案真实完整、可追溯。
(五)强制免疫副反应处置
集中免疫前,各乡镇要确保防疫员熟悉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技术操作规程、强制免疫副反应处置措施。对因注射疫苗副反应造成死亡牲畜的,乡镇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疫员要立即上报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并做好印证资料记录,于24小时内将相关材料录入无纸化防疫系统,相关认定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养殖户在死亡家畜旁边手持身份证照片)、畜主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等)。
(六)评估免疫效果
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相结合,开展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监测结果反馈给各乡镇,乡镇组织养殖主体做好补免工作,并跟踪监测直到免疫抗体水平达标。
对开展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的养殖场,乡镇要加强监督检查防疫工作。
(七)落实疫情报告制度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收集、统计免疫信息,按时报送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并及时报告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确保防疫工作全覆盖、无死角。
(二)落实主体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法定义务,根据养殖实际自主开展免疫接种,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实施免疫服务,确保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免疫密度达到规定标准。同时,防疫人员按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免疫标识(耳标),实现免疫全过程可追溯、可核查,积极配合畜牧兽医部门开展免疫监测、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乡镇密切关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要求,落实好各项防疫工作。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第一时间梳理研判上报。喀什市农业农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适时调整优化强制免疫策略、免疫范围和免疫要求。
附件:喀什市2026年度畜禽免疫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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