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26日 点击数: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地委、行署批准的《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喀党办字[2019]2号)和《关于<喀什市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喀市党办发[2019]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单位。在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加挂喀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牌子。

第三条 喀什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接受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牵头推进实施“一带一路” 建设工作, 组织研究推进实施“一带一路” 建设、 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交流合作等重大规划、 重点工作、政策措施和建设项目, 积极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和协调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发展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发展改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提出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市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组织研究、协调实施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各主要行业的规划;受喀什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提出促进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涉及经济安全及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制定和调整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收费项目、标准;发布重大价格信息等。

 (四)承担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地区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实施;推进市城镇化建设。

(五)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职责,研究提出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目标政策及措施,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衔接平衡需要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地区财政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编制、下达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前期项目计划;负责市重大项目的管理和组织协调;争取上级预算内建设资金,引导社会投资方向;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审核上报专项规划;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拟订并实施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推动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指导服务业的建设与发展。

(七)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国外贷款项目、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和审查利用重大内外资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八)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供求状况。

(九)负责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参与拟订人口和优生优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协调市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消费、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市全社会节能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市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协调生态建设、环保产业和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等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落实粮食流通、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办法、措施和方案;提出地方储备粮油和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负责编制粮油、棉花、食糖、食盐等重要商品储备、轮换和投放计划;承担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承担粮食检测预警和应急责任,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承担粮食流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文书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管理、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监管等工作。负责机关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资福利等工作。

(二)“一带一路”办(综合法规规划体改办)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喀什市对外开放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和建设期间相关工作。完成市推进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研究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战略和政策;研究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承担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办公室经济生态专项小组办公室职能;承担地区发展改革委以及市委、市政府赋予的专项改革任务;研究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

组织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并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专项规划、重点规划,衔接各行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和政策;研究编制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推进城镇化重要体制改革、政策和试点示范等工作,研究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审查城市总体规划;参与重大工程的前期工作和重大项目安排。

组织研究并提出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负责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研究提出民族区域发展政策;跟踪、分析、评价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经济政策的实施情况;组织研究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等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机关“放管服”改革工作,配合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跟踪分析市重大规划、专项规划、重大项目等工作的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督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三)固定资产投资办(重点项目办)。提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建议;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建议;申报和下达城建基础设施(不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政法、公共事业等中央、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计划;按权限审批、核准、备案投资项目;协调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发展政策;按分工组织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指导重大项目投融资对接服务;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负责审核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含调整)等工作。

(四)经贸财金交通产业以工代赈办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标准;承担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统筹工业、服务业的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订服务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统筹推进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组织拟订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协调发展;做好相关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审核上报高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

研究提出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政策措施。组织研究提出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推动市空间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型经济可持续发展;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议;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以工代赈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和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监督检查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社会发展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办综合提出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专项计划的审批、审查、上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人口和优生优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民政等领域的发展政策;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等。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组织编制实施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负责审核上报、审批、核准、备案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相关领域污染治理等归口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衔接煤炭供需平衡。

(六)收费价格管理监审认证办负责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的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规定,负责制定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标准。负责全市全面实行收费单位收费情况统计报告和公示公告制度;落实地区授权的供热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经济租用房销售价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地区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供水、水资源利用、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食用盐、民爆制品等价格政策和调控措施,研究拟定市价格改革方案。

承担国家、自治区安排的农产品及其他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对喀什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服务价格进行成本调查、核算、监审;按照自治区农牧产品调查品种目录规定,承担农牧产品成本的直报调查、常规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工作,对农牧产品成本收益的调查数据和分析进行审核、汇总上报,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负责对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在办理刑事、行政、民事、经济等各类案件时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进行估价、认定其价值。

(七)粮食和物资储备办公室提出地方储备粮油、棉花、食糖、食盐及救灾物资等(以下简称粮物)总体布局、规模和收购、销售、轮换计划以及加强地方储备粮物管理的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承担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承担中央、自治区及地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管理工作,负责粮物储备统计及日常管理,提出粮物的轮换建议。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负责粮油加工行业管理及全市粮油加工业的相关统计;负责粮食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落实军粮供应计划。执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按照规定权限组织有关项目的资金申请、项目审核上报。承担所属粮油和物资储备单位安全储存和安全生产的监管;落实粮食流通安全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有关标准,监督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指导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和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承担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事业编制1名。

第七条 将市重点项目管理中心、市价格认证中心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 喀什市深喀大道171号行政审批局2

  办公时间: 夏季:10:00-14:00,16:00-20:00;冬季:10:00-14:00,1530-19:30

  联系电话:0998-2205702

  负责人姓名:赵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