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耕地开垦费收入 | (一)一般耕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为5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7500元/亩; (二)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及旱地开垦费标准10000元/亩、水田开垦费标准为15000元/亩。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3.《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4.《关于印发自治区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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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按有关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收入 | 按该地年产值的两倍计收; 按该宗地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计收。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4.《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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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收入 | 深(高)度不超过0.5米,每平方米1元;深(高)度每超过0.1米,每平方米加收0.2元。无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缴此费。 | 政府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2.《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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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临时用地补偿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临时使用土地,按规定缴纳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喀什市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标准征收 | 政府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
| 5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土地承包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国有农用地土地承包费 | 原十一乡镇国有土地收费标准参照《喀什市农用地发包流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三乡一镇”国有土地收费标准参照《喀什市加强和规范国有农用地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参照喀什市农用地定级基准地价。 | 政府制定 | 1.《喀什市农用地发包流转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喀什地区国有土地清理收益资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喀署办发〔2020〕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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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为依法依规做好征收农用地补偿安置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喀什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1.《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 2.《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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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国有林地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林木补偿费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林地三项费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喀什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9)131号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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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国有草地补偿费,安置补助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 | 占用草地的单位应当缴纳草地费用 | 喀什市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征收 | 自然资源厅 |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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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80元/件 | 政府制定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10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 | 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费550元/件 | 政府制定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11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入 | 按照《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 | 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 | 政府制定 | 《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等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 12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和草原局) | 本级 | 行政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履约保证金 | 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政府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