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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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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水利局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喀什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2025-12-31 11:06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喀什市水利局 喀什市水利站 事业单位 水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防汛抗旱 成本水费执收标准:经济作物水费按照0.1347/m³执收、粮食水费作物按照0.108/m³执收;
超定额累进加价执收标准:超过定额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超过定额50%不足1倍(含1倍)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超过定额1倍以上的部分,按规定价格的2.5倍执行。
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什市财政局、喀什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喀什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喀市政规〔20252号)
2 喀什市农民用水协会 社会团体 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 末级渠系运行管理、维修养护 按照0.0252/m³执收 喀什市人民政府、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喀什市财政局、喀什市水利局 《关于调整喀什市农业灌溉用水价格的通知》(喀市政规〔20252号)、《喀什市未级渠系水费收缴使用管理细则(试行)》(喀市党农领办〔2024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市分局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一次性计征。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1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自然资源部门核定的永久占地面积计算(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1元。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7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
3.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水利厅《新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10号)
4.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我区水土保持补偿费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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