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 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工程总投资按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乘以总建设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报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后公布,并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原则上各地应根据平均工程投资额确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方米。 | 政府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20〕14号);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基数》的通知(喀署办发〔2016〕126号) |
2025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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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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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12-26 12:22 浏览次数:次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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