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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调整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

来源: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3-19 12:47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喀什市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工作,促进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充分体现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促进垃圾分类原则,增强广大市民的卫生意识和环保意识。同时,我市现行垃圾处理收费文件出台时间为2003年,距今已有21年,收费模式和标准无法满足目前管理需要,为促进我市垃圾处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对喀什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起草了《关于调整喀什市农村安全饮水价格的通知》。为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市发展改革委在听证会环节收集意见建议12条,面向全社会及市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喀什市水务集团等部门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相关部门均无意见建议,对听证会收集的12条意见建议进行合理吸收完善在文件起草环节收集意见建议9条,采纳6条,不予采纳的意见通过电话、回函形式答复

一、听证会收集的相关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听证会收集的相关建议

1.政协委员一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用户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人收费和居民生活垃圾收费是否存在重复收费问题;二是普通居民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后,垃圾收运工作如何开展;三是希望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做好政策宣传引导,明确告知群众生活垃圾转运和物业公司在小区内的清运垃圾无关,提前做好解决群众舆论问题的准备。

2.政府部门城市管理局提出:建议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明确对垃圾分类较好的餐饮业用户进行多大比例的优惠。住建局提出:一是要明确餐饮业用户是否需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建议加大力度管理好厨余垃圾和生活垃圾混放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建筑垃圾是否进行定价,如果不定价,能否在文件中予以明确。

3.经营者代表:厨余垃圾处理费可不可以像北京、上海等发达城市一样,采用按面积收费的方式进行收费。

4.专家代表:建议行业部门加强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紧盯提高服务质量,尤其是夏季气温升高后,堆积的垃圾容易传播疾病,危害群众健康。

5.消费者代表:一是城中村的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更新、城中村的小型餐饮业厨余垃圾处理,希望城市管理局酌情进行考虑;二是建议适度降低垃圾处理费用,降低垃圾处理总成本,降低收费;三是乡镇、街道部分平房区,没有物业管理,也没有业主委员会,可能对生活垃圾处理随水收费的政策认识比较困难,建议各行业单位、经营企业做好专项宣传,做好政策讲解和引导

(二)采纳情况

(一)针对政协委员提问,答复:一是居民和机关单位员工在不同场所角色不同,也不会同时产生居民的垃圾和单位的垃圾,因此,我们建议居民生活垃圾随水收费,居民在单位工作时,并不在居民家中产生用水,不会产生居民生活垃圾收费,避免了重复收费问题;二是城管局计划清运工作目标为日产日清,每天安排收运车收集、运输垃圾,尽全力做到质价相符;三是听证会本身也是一个良好的宣传渠道,希望与会代表回到工作岗位能够积极做好宣传,经营者也要做到制度上墙、公示告知、口述讲解相结合,争取消费者最大程度的理解与支持

针对城管局代表提问,答复:此问题建议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明确原因如下:1.垃圾分类的好与差的标准不明确,建议厨余垃圾处理经营者在收运垃圾过程中,用肉眼对垃圾分类水平作出初步判断。2.厨余垃圾产生量的变动不能作为厨余垃圾是否被倒入下水道、作地沟油贩卖的判断依据,因为餐饮业主体的经营情况也会显著影响厨余垃圾的产生数量情况,建议经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餐饮业用户垃圾处理进行长期收运、监测、记录,以便于对餐饮业用户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判断。3.经营企业、行业主管单位要对垃圾处理、垃圾分类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各垃圾产生主体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减少乱倒垃圾问题。

(三)针对经营者代表的提问,答复:因餐饮行业的不同,产生的厨余垃圾数量是不同的,但餐厅经营面积可能差异不大,或者产生垃圾量较大的餐饮经营主体经营面积较小,收费均按照面积收费,会产生收费不公平的问题。同时,北京、上海等地居民环保意识较高,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较好,能够有序推进生活垃圾与厨余垃圾分类处理,我市相关工作暂未产生较好的成效,过早按照面积收取厨余垃圾处理费可能引发更多社会矛盾。

(四)针对住建局代表的提问,答复:餐饮业用户作为一般工商业主体,既要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也要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对所提建议表示采纳。

(五)针对市监局代表的提问,答复: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定价目录》规定,建筑垃圾处理收费不在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不进行政府定价,执行市场调节价。由于不属于政府职权范畴,也不建议在文件中做专门解释。

(六)对专家学者意见建议采纳接受。

(七)针对消费者代表提问,答复:一是由分散的垃圾收集点向集中垃圾收集点的收集工作,属地可以适当给予支持,由集中垃圾收集点向垃圾处理厂的转运工作需要经营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环卫设施设备的更新可以通过城市管理局申报项目、乡镇四议两公开方式使用现有资金进行更新处理,此外,餐饮业主体由特许经营企业瑞能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餐饮业经营者主体签订合约,持续进行垃圾清运处理;二是喀什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为焚烧,目前焚烧收费标准由协议协商确定,不是政府定价的内容之一,且该焚烧处置企业长期要求提高收费标准,调整该处置收费标准并不一定能够降低企业成本;对提出的第三条意见建议进行采纳,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畅通政策宣传渠道。在经营初期,居民、工商业主体对政策了解不清楚,要提高服务意识,逐步引导垃圾产生主体做好垃圾分类、垃圾处理。

综上所述,对全部听证会参加人员同意调价方案意见予以合理采纳,对听证会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垃圾处理主体将结合实际情况逐步落实。

二、文件草案收集的相关建议及采纳情况

(一)文件草案收集的相关建议

1.税务局:一是建议明确收费单位、收费方式;二是建议明确水务集团申报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频次、代收服务费相关事项。

2.城市管理局:建议明确餐饮业用户厨余垃圾按量收费,避免产生歧义。

3.住建局:建议在相关要求内增加“环卫部门要加强对费用调整的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居民知晓率,避免形成矛盾纠纷”。

4.夏马勒巴格镇:一是建议明确原有物业公司代为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不再由物业公司代收;二是建议明确各类用户主体和物业服务的权责关系。

5.水务集团:建议明确每个类型用户的收费主体,避免产生歧义。

6.网上公告收集到的市民意见:

一是由于壁挂炉采暖用水均为居民生活供水管网输送,对壁挂炉采暖用户和集中供热用户均按照用水量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壁挂炉用户存在一定的用水差异,建议区分两类用户;二是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征收,可能会引起居民购水、囤水行为,需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政策引导。

(二)采纳情况

1.对税务局、城市管理局、住建局、税务集团意见和市民意见二予以采纳接受。

2.针对夏玛勒巴格镇意见:一是已明确各收费用户的收费单位,其中不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已进行明确,同时,我委会将相关文件委托市住建局向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宣传,提高政策变动知悉率;二是我委起草的相关文件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文件,物业服务企业需要承担的垃圾清理工作已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中明确,不建议在此文件中明确。

3.针对市民意见一,答复为:壁挂炉用水供暖的水为循环使用,不存在无端产生的用水流失,不必专门进行区分。



喀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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