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全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防火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其中,森林高火险期为3月1日至10月31日,草原高火险期为2至4月、6至8月)。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草原、林木、林地及草地边缘水平距离150米范围内。
三、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烧纸、烤火、野炊等行为;
(二)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三)焚烧垃圾;
(四)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未采取防火措施,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天然气输送管道等;
(六)未经批准实施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七)未经批准进行烧地(田)埂、牧草地、秸秆,烧荒等野外农事用火;
(八)经批准野外农事用火,但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九)其他野外违规用火的。
四、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发布通告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发布通告且在禁火期限内,除林区内的职工和居民外,其他人员禁止擅自进入林区范围。
五、执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喀什市中水利用生态造林基地、国家级公益林林区、林草区施工单位、林草区村(居)委会、林草(林木、林地、草地)的森林草原防火,落实森林草原防火相关要求。对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不到位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个体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涉及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六、多渠道宣传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七、设立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
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和宣传,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防火检查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落实值班制度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应急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如遇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特别是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应急、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草原火灾监测预警工作,各类技术设备正常运行,及时接收监测预警信息;巡林护林员、生态护林员员要加强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森林草原消防应急队伍要在岗在位,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出现火情,在确保扑火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开展扑救。
九、保障消防通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隔离带、设施设备,违者依法严惩。
十、严格监督执法
公安机关要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草原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十一、发挥群众作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或违规野外用火,应立即拨打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十二、落实法律责任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防火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森林草原防火相关的工作参照本通告执行,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