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商超、市场开办单位:
为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规范物业领域乱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自治区整治居民水电气计量不准确、收费不规范问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对喀什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依规诚信经营。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价格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的原则收费,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业主大会未召开、业主委员会未选举之前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实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小区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按喀什市定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物业和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二、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公示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重复收费、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收费。尚未出售、尚未交付或交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自交付公告结束次日起计算交纳。
四、物业服务企业代收的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费用,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代收的水电气热等费用要与物业收费同时公示。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汽车停放费收费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喀什地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喀发改收费〔2021〕333号)、《关于修订完善喀什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喀市发改字〔2022〕35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项,不得重复收取。对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行政公务、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的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车辆停放费。
全市各物业服务企业、写字楼、商超、市场开办单位自本提醒告诫发布之日起,要认真对照本提醒告诫书要求,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联合市住建局、发改委等单位进一步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监管,对经提醒告诫仍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欢迎社会各界对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留好相关凭证,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