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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来源:喀什政府网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06日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流程执行标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以及自治区住建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喀什地区实际,特修订《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提取范围及一般规定

第一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称提取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住房消费:

1、购买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4、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

5、租赁自住住房的;

二、非住房消费:

6、离休、退休的;

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8、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二条提取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2、申请部分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正常状态;申请销户提取的,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应为封存状态。

3、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应为该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优先偿还该贷款直至结清;还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保证人担保的,此笔贷款当前应正常还款,且不存在连续3期(含)或者累计6期(含)以上逾期不良记录,否则该贷款应先结清或者该保证担保应先变更或解除。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当前该贷款应尚未结清,且提取申请人应为该贷款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包括借款人配偶);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还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可的共同还款人。

5、租赁自住住房的,仅限喀什地区范围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在租房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应租住满1年以上,同时应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及以上,且不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提取受理时限

一、住房消费提取:

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是期房的,应在预告登记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登记之日起2年内;是现房的,应在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2、购买喀什地区本地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在过户后的不动产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2年内。

购买异地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应在过户后的不动产证书登记确权之日起1年后1年内。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在取得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鉴章的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

4、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的,根据补偿安置的房源类型不同,应在与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之日起2年内,或在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规定的时限内。

5、购买房改住房、集资(统)建住房的,应在签订住房出售合同(协议)之日起2年内。

6、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2年内。

7、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还款期满1年(12个月)后至借款结清期间内。

8、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应签订委托扣(划)款协议,采用按月委托扣(划)款方式还款,即在每月约定还款日起,直接从提取申请人在本中心开立的缴存账户或在本中心委托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中扣(划)应还贷款本息,应在约定借款期限内,从贷款首月约定还款之日至借款结清。

9、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应在电梯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

10、租赁自住住房的,应在《租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年后租赁期内每1年内。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11、离休、退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即可办理销户提取。

1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非调动)的,其缴存账户离职封存满6个月后,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办理销户提取;在异地重新开户缴存的,应按照归集业务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13、调往异地的,其缴存账户封存后,应按照归集业务中异地转移接续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提取所购建住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取所购建住房应为自住住宅、商住两用房的住宅产权部分,不包括别墅、商业用房、车库等;

2、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房,应只按144平方米计算住房总价;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仅限在喀什地区本地。

第五条 提取次数

1、购买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2、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只能提取1次。

3、租赁住房的,在租赁期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各自只能提取1次。

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应只提取1次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直至可一次性提前结清贷款本息。

5、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本息的,应在约定借款期限内按月委托扣(划)个人账户可用余额偿还,直至结清。

6、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各自只能提取1次。该住房产权人为多人的,仅允许其中一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7、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申请人办理一次性销户提取。

第六条 提取额度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贴息贷款)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6个月的缴存余额。

2、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新建商品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该住房购房总价(期房为购房合同总价,现房为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

3、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二手住房、拍卖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交易总房价、契税完税证的计税金额二者最低值。

4、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买拆(征)迁补偿安置住房总价与安置补偿价款的差额。

5、提取申请人购买同一套集资(统)建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购房协议总价。

6、提取申请人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住房的,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总造价。

7、提取申请人累计提取金额+住房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其占所购住房拥有产权比例部分的房价款金额;不得超过房屋建造、翻建、大修工程预(决)算总造价按比例分摊的金额。

8、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此笔贷款上一年度还款本息合计金额;提取累计总额不得超过此笔贷款本息余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

9、既有自住住房加装电梯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

该项目应已竣工验收,且业主已支付加装电梯建设资金全款;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提取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加装电梯按比例分摊的实际建设费用;电梯后期运行费用不在提取范围内。

10、租赁住房(包括公租房或廉租房和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缴存账户应留存至少1个月的缴存余额。夫妻双方每年提取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租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0元。

11、离休、退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申请人可提取其缴存账户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账户。

12、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取申请人缴存账户余额减去冻结金额。

第七条提取方式

提取申请人可通过在线服务平台(个人网厅、手机APP等)、柜面等方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八条付款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按约定将提取款项划转至本中心认可的指定账户。收款人为开发商或单位的,提供收款单位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收款人为个人账户的,提供中心指定范围的个人银行卡。

第九条应优先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还款,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十条提取资料应及时进行归档。

第二章提取业务办理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提取业务办理通用必备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以及监护人、受托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各相关关系人均须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首页及个人所在页、结婚证、离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2、提取申请人应提供本人个人银行卡;提取款项需转入开发商或单位售房款账户的,还应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作为监护人代为提取申请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监护人证明材料;

4、提取申请人委托受托人代办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经本中心认可的能有效证明委托意愿的证明文书材料;授权委托书应注明授权人(委托人)被授权人(受托人)授权委托事项、授权委托时间和时效以及提取款项划转方式、账户信息等;

5、注意事项:

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中心系统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须与户口簿、身份证等身份证件上的身份信息一致,同时也应与结婚证、离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资料上的身份信息一致。

所购建住房的合同和登记权证标注的坐落地址必须规范、清晰、准确、无歧义。

第十二条 提取业务分类申请还所需资料:

一、住房消费提取:

(一)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1、当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网签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所购住房是期房的,提供预告登记证;

3、所购住房是现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契税完税凭证;

4、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等其他有效购房证明材料。

(二)购买二手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房屋买卖、转让合同或协议;

3、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4、房款增值税发票与契税完税证。

(三)购买拍卖住房

1、过户前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或当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查档证明文件;

2、拍卖公司加盖公章的《委托拍卖书》、《竞拍协议》;

3、《成交确认书》;

4、房款增值税发票与契税完税证;

5、已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购买保障性住房

1、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五)购买拆(征)迁安置住房

1、《补偿安置协议》(《棚改协议》或《征迁补偿协议》);

2、购建房合同或征拆迁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文件;

3、补差房款、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六)购买房改住房

1、《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七)购买房改住房补房款差价

1、《全产权补差计算表》;

2、原《房屋所有权属证》;

3、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八)购买集资(统)建住房

1、《集资(统)建住房协议》;

2、已付房款收据或增值税发票;

3、《集资建房职工分房名单》本人所在页;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九)建造住房

1、当地建设、规划、土地等管理部门出具的建房、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2、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建造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翻建住房

1、原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当地建设、规划等管理部门批准的翻建、施工许可证明材料;

3、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翻建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一)大修住房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3、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大修方案》;

4、工程预算机构出具工程预(决)算报告、大修费用发票等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1、商业银行住房借款合同或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

2、当月贷款余额对账单(应含前12期(月)的还款明细,并应加盖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印章);

3、当月生成的个人征信报告和授权书;

4、注意事项:

偿还本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省略以上规定所需资料;提取申请人可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贷协议。

(十三)既有住房加装电梯

1、加装电梯所在住房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加装电梯协议,协议约定事项里应明确分摊费用比例、金额;

3、电梯建设全款和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发票;

4、其他必要有效证明材料。

(十四)租赁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廉(公)租房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费发票。

(十五)租赁商品住房

1、房屋租房合同(协议);

2、租房所在地的居住证或社区证明;

3、租房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房证明材料。

二、非住房消费提取:

(十六)离休、退休

1、职工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文件等。

2、注意事项: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可省略以上规定所需资料。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2、作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继承协议、或公证的遗嘱、或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或经人民法院确认的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

3、多个继承人因故无法同时到场的,须提供委托提取或放弃公证书;

4、注意事项:

提取账户余额小于2000元的,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签署书面承诺,不进行公证。

(十)终止劳动关系

1、解除劳动关系或离职批复等证明文件。

2、注意事项:

因原单位灭失或拒不开具相关证明文件的,由提取申请人本人提供事项说明承诺并经本中心核实认可后,可简化手续办理。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本中心应对以下情形,严格审核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1、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的;

2、同一套住房多次频繁交易的;

3、非配偶或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

4、在非户籍地或非缴存地等异地购房的;

5、购买老旧、小户型住房的;

6、其他存疑的住房消费提取情形。

第十四条经本中心审查认定,提取申请人或所购建住房存在以下行为或记录的,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1、提供虚假资料的;

2、同一人1年内2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的;

3、同一套住房1年内2次(含)以上交易的;

4、同一套住房1年内已办理过提取或贷款的;

5、其他违规的提取情形。

第十五条个人信用和失信惩戒

提取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

1、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2、以往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经本中心认定为存在以虚假资料违规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处于失信惩戒期内的;

3、其他受惩戒的情形。

第十六条涉及司法机关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应参照国家、自治区以及喀什地区相关协助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提取申请人违规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其个人缴存账户一并转移;本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30日内退回所提资金,同时经本中心违规认定之日起2年内不得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5年内不予受理其及配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不退回的,本中心可冻结其个人缴存账户,不予受理其使用住房公积金申请直至退休,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权公开曝光其不良行为,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存在违规使用、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情况的,可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第十九条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套取住房公积金的组织和个人,本中心除对相关个人缴存账户进行必要的限制外,同时可向相关司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惩治。

第四章

第二十条除在网厅、手机APP等在线服务平台能够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外,需临柜申请办理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提取申请资料,可就近到本中心下辖各市县管理部申请办理。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实时办结。

第二十一条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办理提取业务时,具体以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跨省、区通办相关文件规定,以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操作规范(喀地公积金字[2018]23号、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此前本中心下发的其他文件规定(非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下发之后,如遇政策调整,按补充通知或新发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文件下载: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实施细则.docx

相关文件链接:喀什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热点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