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涉及喀什市3家经营单位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喀什市哇谢公鸡大盘鸡馆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盘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3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塔吾古孜路(巴格恰村)B41号的“喀什市哇谢公鸡大盘鸡馆”使用的盘子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SP202606413。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等2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6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二、喀什市雪亮早餐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饼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标检产品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色满乡8村4号楼14号商铺的“喀什市雪亮早餐店”经营的油饼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2026B-J-SP05819。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等1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8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三、喀什市杨排房石锅拌饭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油炸鸡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6年6月10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津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环疆新世界8楼的“喀什市杨排房石锅拌饭店”经营的油炸鸡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测报告编号:A2260489384301028C。检验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等5项。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26年7月13日,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接收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
(二)违法违规认定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的违法行为。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5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