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人居环境,有效整治沿街商铺高音揽客、摊贩叫卖扰民、餐饮油烟超标、店外占道经营等突出问题,切实遏制生活噪声、油烟污染,规范城市市容经营秩序,营造安静舒适、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等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城区实际,现就规范城区经营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区域及对象
管控范围为喀什市中心城区。管控对象为区域内所有沿街商铺、餐饮门店、流动摊贩及各类户外经营主体,实行常态化管控。
二、噪声管控标准及管理规定
(一)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第4章分为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二)依据《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明确对应功能区边界噪声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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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区类别 |
昼间(6:00–22:00) |
夜间(22:00–次日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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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类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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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类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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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类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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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类 |
65 |
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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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类 |
70 |
55 |
(三)管理规定
1、所有沿街商户严禁安装、使用室外高音喇叭、循环广播、户外音响开展揽客促销、宣传播放等行为,严禁敞开临街门窗外放音响,店内播放音量必须严控在对应声环境功能区法定限值以内。
2、所有流动摊贩一律取消高音喇叭、循环叫卖宣传,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喇叭叫卖,做到静音规范经营,杜绝持续性噪声扰民。
3、餐饮商户须主动劝导就餐人员文明就餐、轻声交流,22:00后严禁顾客喧哗、划拳等扰民行为,严防夜间噪声超标扰民。
4、22:00至次日6:00严禁任何经营性户外音响播放、外放宣传,严格守住夜间噪声管控红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及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违规使用高音设备、经营噪声超标的,依法说服教育、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三、油烟排放规范及管理规定
严格依据《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落实餐饮油烟管控要求,餐饮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2.0mg/m³;严禁油烟无组织排放、通过门窗向外直排油烟、占道露天经营排烟等违法违规行为。
(一)所有餐饮经营商户须配套安装与经营规模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烹饪作业全过程同步开启风机、净化设备,严禁擅自关停、闲置、停运油烟净化设施。
(二)经营者须常态化开展油烟净化设备清洗、检修,完整建立清洗维护台账并留存备查,保障油烟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油烟直排、异味扰民问题。
(三)全面禁止店外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严禁在人行道、公共区域摆放餐桌、炉具及各类经营设施,从源头管控占道油烟污染。
(四)规范设置专用油烟排气筒,排气口朝向须避开居民住宅等易受影响的建筑物,禁止低空排放油烟及异味废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将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油烟超标排放、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依法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业整治。
四、市容经营秩序管控规定
严格落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要求,所有经营主体必须进店入室规范经营。严禁占用人行道、市政道路、绿化带、公共停车位摆放桌椅、食材、设备及杂物;流动摊贩应当在划定区域、规定时段内规范经营,严禁随意占道、扎堆经营、堵塞通行。
每日23:00至次日2:00重点管控时段,所有商户、摊贩须主动配合社区、警务站、城管部门联合巡查值守,及时清理占道物品,彻底消除噪声扰民、油烟污染、占道经营隐患。
五、监督举报及查处方式
相关职能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定点值守、专项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对违规噪声扰民、油烟超标、占道经营、露天烧烤等行为常态化严查严处。广大市民可通过举报热线0998-12345反馈违规经营线索,线索一经核实,依法劝导整改、从严查处。
六、实施时间
2026年7月31日至8月31日为宣传教育引导阶段,此阶段以劝导教育为主;本通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喀什市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