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69号喀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998-2572056、18399591309。
序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不动产权证号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1 潘益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喀什市色满路246号(行署第四家属院新区)2幢2层1单元121号。 喀房权证字第0027660号 邹本英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