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69号喀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联系方式:0998-2572056、15026345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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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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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日妮萨·阿卜杜喀迪尔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使用权 |
喀什市迎宾大道66号院(原机场路)(喀什地区人民医院家属院)9B幢4单元441号 |
新(2018)喀什市不动产权第0007193号 |
海日妮萨·阿卜杜喀迪尔、伊力扎提·艾木都拉继承艾木都拉·买买提的不动产 |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6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