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人民群众: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国务院文件的决定》(国发〔2024〕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777号)等文件的相关工作要求,保障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党中央最新精神、适应形势任务发展变化,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18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在全市开展了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2025年8月17日,经喀什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百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喀什市供排水五项管理办法》(喀市政发〔2013〕87号)文件1件,废止后收费标准按照《关于调整喀什市城乡供排水价格的通知》(喀市发改规〔2022〕1号)规定执行。
本公告宣布废止《喀什市供排水五项管理办法》,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喀什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