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人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169号喀什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联系方式:0998-2572056、18099534841 。
序号 |
权利人(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继承人/受遗赠人) |
1 |
刘鹏飞 |
不动产 |
喀什市经十一路东侧、纬十九路南侧(锦秀园住宅小区)3栋2单元6层2061室 |
新(2019)喀什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887号 |
刘建华、陈军兰继承刘鹏飞的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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