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调查,位于喀什市南湖路阳光小区C区11号楼西侧停车场旁一层钢结构建筑物约413平方米,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涉嫌违法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上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建设个人,为进一步查清事实并依法处理,请上述涉案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建设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相关审批文件等材料到喀什市自然资源局主张权利、接受调查,提出陈述、申辩理由。逾期不依法接受处理的,本机关将认定为无法确认当事人的违法建筑物,并依法予以处理。同时,也欢迎知道线索的有关人员随时给我们提供该案涉财产修建主体的有关线索。
联系电话17690179966; 联系地址:喀什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东侧自然资源局。
特此公告。
附件:现场照片2张
喀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3月6日
现场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