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水利部及自治区水利厅、地区水利局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体系的文件精神,落实“三个责任”工作要求,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现因部分领导岗位调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个责任”结合现状进行变更,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主体责任单位:喀什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伟力·阿西木(喀什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电话:0998-2205166
职责:喀什市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喀什市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行业监管责任单位:喀什市水利局
责任人:谢彦武(市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布都克热木·达吾提(市水利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电话:0998-2309046
职责:喀什市水利局作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市级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单位:喀什市兴水水务有限公司
责任人:玉素甫·克尤木(喀什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喀什市兴水水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电话:13899188501
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附件:喀什市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落实情况统计表11.9(1)
喀什市水利局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