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

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报材料

1)筹建批准书;
2)筹建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6)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事程序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复印件。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4)有本市户口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5)办学场所达标,校舍有建设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合格证。
6)办学资金证明。
7)组织检查组综合评估。
8)筹建批准书 。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 90 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