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内容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1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办学;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3
、举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安全民事行为能力;

4
、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
、提交规定的所有申报材料并审核合格。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
、举办者的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学历证明、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局的有无违法犯罪登记的证明材料;

3
、具有必要的资金及资金来源的有效证明;

4
、申办机构概况;

5
、开办教育网校的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办学设施、办学章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教学管理手段、师资力量、招生对象等资信材料、证明资料;

6
、与企业合资开办教育网站和网校,除具备以上网校办学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的资信证明或验资报告,申办机构的公司章程、股东协议书等文件;

7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相关资信证明;

8
、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事程序

1、受理
2
、资格审查

3
、实地查看

4
、审批

5
、发证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个66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内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