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许可事项名称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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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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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成年流动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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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4条 一、填写《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申请表》 ;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五、已生育子女的,提供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还应提供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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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办理 4、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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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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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没有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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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作者:佚名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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