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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7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申请条件

成年流动人口

申报材料

依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4
  一、填写《办理〈流动人口 婚育证明〉申请表》 ;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
  三、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2张;
  五、已生育子女的,提供施术单位或计划生育部门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六、政策外生育的,还应提供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办事程序

  1、受理
    2
、审查
    3
、办理
    4
、发放  

办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理时限

没有法定办理期限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