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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再生育(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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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依据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格子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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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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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再生育管理办法》第5条、6条、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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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村级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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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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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