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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审批
发布时间:2009年06月09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再生育(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审批

法定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18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再生育一格子女。

申请条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7、第18条。

申报材料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再生育管理办法》第5条、6条、7条。
  1、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籍证明;
  3、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情况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情况证明;
  4、近期夫妻双方2寸免冠照片2张;
  5、男方是异地户籍的,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民政部门户籍、婚姻情况证明和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生育情况证明;
  6、再婚家庭需提供《离婚证》(《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
  7、再婚家庭夫妻一方为丧偶的,提供公安部门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
   
符合《条例》第17条规定的夫妻提供以上12345项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同事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二等甲级以上《革命军人伤残证》或相当等级《因公伤残证》以及证明材料;
  2、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明;
  3、井下作业人员单位证明;
  4、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5、烈士的独生子女证明;
  6、州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通知书。

办理程序

  1、村级初审
    2
、乡级二审
  3、县级受理审查并审批
  4、发放特殊照顾生育服务证

办理时限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19  符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报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作者:佚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