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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事项名称 |
户籍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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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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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条件 |
对下列户口申报事项,只要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办理。 1、公民出生登记、死亡注销;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应当场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报人,对不符合规定的,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对下列依照规定需要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审核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派出所户籍内勤应当场受理,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申报人与户籍内勤当场签字,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 1、公民变更民族或更正出生日期; 对证明材料不全的,户籍内勤在受理时,填写《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写清申请人应当补充的证明材料,由外勤民警当场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户口补充材料通知书》当面交给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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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
县、市(区)公安(分)局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经审查,对有权作出审批决定的户口,申报事项,应当在接到派出所的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公安派出所;对需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的,应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迅速上报。地、州、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上报材料的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五日内,由户籍外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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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公安派出所所长在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安排户籍民警在15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分)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