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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产证(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07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许可事项名称

办理房产证

申请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在转让、交换、赠与、继承之后,其所有权随之发生转移。按照我国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当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为最大限度的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双方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

申报材料

在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转让、变更手续时,应按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别以下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新建的房屋办理所有权登记:应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对于新建商品房一般由开发商来完成此项工作。即开发商依照规定程序完成整个项目的所有权证申领工作,在取得所开发楼盘的房产证后,开发商再分别协助每一个购房人领取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对于翻建、扩展的房屋,除了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图纸外,还须提交房屋原产权证件。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据。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赠与书和公证书。

  4、属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契约。

  5、属于继承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或认可他人接受遗产的证明。

  6、属于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

  7、属于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

  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件不全或不清楚,登记机关有权暂缓或不予办理登记。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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