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市政办【2009】129号
为了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依法规范喀什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自治区、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喀什市的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应范围
本预案适应与喀什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涉及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反应及时、依靠科学、措施果断、依法防治、加强合作的原则,保证在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时,能够及时、准确、充分动员应急资源,有效实施预防、控制和救治措施,及时控制突发事件的发展、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喀什市和谐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涉及范围、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大小分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等四个级别级。
按照此原则,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认定与评估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评估和咨询领导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以及发展趋势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是否成立相应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报政府批准,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报告。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现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综合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以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卫生监督机构和市区内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包括私营、个体医疗机构)为依托,健全和完善全市统一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报告系统,着力构建一个深入到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与预警系统。分别实施:
以人群为基础的预防控制监测工作:分别建立和完善法定传染病监测体系;意外事故与中毒监测体系;不明原因疾病监测体系;危险因素检测体系;
以实验室为基础的监测工作:建立完善与健康相关产品的分析监测体系;毒物分析检测体系;传染病实验室诊断、鉴别体系;
以医疗(保健)卫生机构为基础的监测工作:建立和完善疾病监测与报告体系;医院内感染监测报告体系。
基础数据库监测工作:以市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责任制度,及时收集人口、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状况、卫生资源与分布状况、传染病疫情动态、传染病主要媒介生物种类分布情况、卫生政策与卫生法规及其他具有重要公共卫生意义的基础资料,筛选具有重大公共卫生意义的疾病、因素进行监测,对监测资料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尽早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先兆,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疾病监测预警预报工作,以迅速采取防控措施。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市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同时市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工作。及时提出预警预报建议。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理顺喀什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常规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来源,建立健全常规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工作,保障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准确性、及时性,建立和完善“条块结合、一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高效信息收集、报告、监控系统。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报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市疾病预防与控制机构、公共卫生监督机构的预警建议后,立刻组织相关技术力量进行评估和初步认定,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和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相关预警预报的建议报告。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经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七、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应急反应
(一)一般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Ⅳ级反应)
1、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报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事件的类别和性质,根据需要采取紧急控制、医疗救治措施,提出处理方案,在限定时限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情况。
2、市人民政府的应急反应
市人民政府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后,立即组织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的隔离和防护;依法对引起中毒的场所、物品采取控制措施;依法对传染病疫点或疫区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落实好公共卫生设施;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启动应急储备基金和物资;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治疗。
(二) 较重、严重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Ⅱ、Ⅲ级反应)
发生较重、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在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在自治区、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各项控制措施。
在本市区内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服从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
(三)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Ⅰ级反应)
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自治区、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立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喀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救援指挥工作。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配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驻喀部队、农三师所属部门及中央、自治区驻市单位和部门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服从喀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调遣,共同参与喀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一)专业队伍的建设
由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评估组、流行病学现场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宣传动员组和疫情信息报告分析及检验检测队伍。
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和加强对市区医疗卫生单位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急诊科(室)为主体的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与监督检查工作力度,提高其急救反应能力。
九、奖励与处罚
对处置喀什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致残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对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没有依照本《预案》规定认真履行职责或不服从、认真落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有关工作安排与部署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法律、法规、政纪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十、其他
(一)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依照本《预案》规定,结合自己工作的特点和任务,制定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
(二)各乡、镇、街办按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